海盐网上信访
海盐信访

海盐县网上信访有关事项告知
一、工作职责
    受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盐县行政机关工作的批评、意见建议、求助或咨询,依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,反馈处理结果。

二、受理范围
    1、对经济建设、市政规划、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
    2、对党委、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批评、意见和建议。
    3、对党委、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、办事程序和政策的咨询、意见或建议。
    4、对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有关问题。
    5、对事业单位、国企负责人及村干部的意见。
    6、需要党委、政府部门解决的其他问题。

三、不受理的事项
    1、内容过于简单,表述不完整、不清楚,导致无法交办的信访事项;需要交办,但来信人姓名、联系方式填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访事项。
    2、已经受理或者尚在办理期限内的信访事项。
    3、已经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复查、复核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;信访人不服承办单位处理意见或复查机关的复查意见,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、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。
    4、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。
    5、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。
    6、检举、揭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,可以直接向公安、纪检监察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反映。

四、注意事项
    1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    2、反映的内容尽量具体,一事一反映,内容简明扼要,一般不少于50字。
    3、必须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反馈或答复。我们对来信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加以保密。

五、办理程序
    群众发送诉求或建议事项->我局接收、登记->交办有关部门或镇(街道)->承办单位接收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->承办单位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->反馈或答复信访人。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规定,一般信访事项,承办单位受理后60日内反馈或答复;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,再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最多可延长30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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